信息分类: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
发布机构: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成文日期: 2020-11-18
文  号: 芜扶组〔2020〕18号 性: 失效
发布日期: 2020-12-06 关键词:
政策咨询机关: 市乡村振兴局 > 扶贫开发科 政策咨询电话: 0553-3114787
名  称: 芜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《芜湖市促进消费扶贫的若干激励措施》的通知
来源:芜湖市扶贫办

芜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《芜湖市

促进消费扶贫的若干激励措施》的通知

芜扶组〔202018

 

各县市区委,各县市区人民政府,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三山经济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、管委,市直、驻芜各单位:

《芜湖市促进消费扶贫的若干激励措施》已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 

芜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    

20201118日       

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芜湖市促进消费扶贫的若干激励措施

 

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、中央网信办、教育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全国工商联《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》(国开办发〔20204号)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办〔201913号)和《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〈安徽省“消费扶贫月”活动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皖扶组〔202017号)等文件精神,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参与“三专一平台”建设,多渠道推进消费扶贫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1.参与芜湖市消费扶贫专柜、专馆、专区建设的经营企业,且采购的扶贫产品来自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或结对帮扶县的扶贫产品。

2.定向采购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的企业单位及其食堂。

二、措施内容

(一)扶贫产品认定

鼓励芜湖市带贫企业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、能人大户积极申报扶贫产品认定。无为市、南陵县要积极组织并支持带贫能力强、带贫成效好的企业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、能人大户依托国务院扶贫办消费扶贫工作系统,通过主体申请,将价格合理、质量过关的产品纳入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。产品成功纳入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的经营主体,申报农业项目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。(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农业农村局、市扶贫办配合)

(二)消费扶贫智能专柜

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参与消费扶贫智能专柜建设。消费扶贫智能专柜指主营扶贫产品的智能货柜,专柜中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品种不低于50%,扶贫产品销售额须不低于销售总金额的50%,专柜销售数据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社会扶贫网对接,接受监测管理,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不低于5000元。符合条件的专柜持续经营一年的,经牵头单位认定审核后,可以享受以下补助:

1.运营企业铺设消费扶贫智能专柜,按每台专柜投资额的10%一次性补助,每台专柜最高不超过1000元。(市扶贫办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2.铺设在机关事业单位、国企的消费扶贫智能专柜,免场地使用费,专柜日常运营产生的电费,由点位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承担;铺设在其他点位的消费扶贫智能专柜,场地租用的,由提供点位的社会单位给予优惠,专柜日常运营产生的电费,费用由运营企业自行承担。(市扶贫办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各县(市)、区,各有关单位配合)

3.专柜内销售的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,按照销售金额的5%给予运营企业补助,每个参与运营的企业,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20万元,销售金额以每年930日中国社会扶贫网统计的年度汇总数据为标准计算。(市扶贫办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配合)

(三)消费扶贫专馆

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参与消费扶贫专馆建设。消费扶贫专馆是指主营扶贫产品的商业业态,专馆销售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金额须不低于销售总金额的50%,同时每个专馆需有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20种以上,专馆销售数据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社会扶贫网对接,接受监测管理,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。符合条件的专馆持续经营一年的,经牵头单位认定审核后,可以享受以下政策:

1.线下新装修的专馆,按照每平方600元给予补助;改造的专馆,按照每平方300元给予补助。(地方馆由市发改委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;企业馆由市商务局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2.线上、线下专馆内销售的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,按照销售金额的5%的给予运营企业补助,每个参与运营的企业,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,销售金额以每年930日中国社会扶贫网统计的年度汇总数据为标准计算。(地方馆由市发改委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;企业馆由市商务局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(四)消费扶贫专区

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参与消费扶贫专区建设。消费扶贫专区是指企业在经营一般商品的同时,设立专门销售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的独立区域或单元,同时每个专区需有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10种以上,专区销售数据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社会扶贫网对接,接受监测管理,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。符合条件的专区持续经营一年的,经牵头单位认定审核后,可以享受以下政策:

1.对新设立的线下扶贫产品销售专区,按照2000/门店给予一次性补助。(市商务局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2.线上、线下专区内销售的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,按照销售金额的5%的给予运营企业补助,每个参与运营的企业,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,销售金额以每年930日中国社会扶贫网统计的年度汇总数据为标准计算。(市商务局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(五)定向采购

鼓励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参与消费扶贫,通过“以购代捐、以买代帮”的形式积极采购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。鼓励全市各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节日慰问品的购买发放,每年利用三分之一以上额度用于购买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,其中安排每人每年一定金额直接在全市消费扶贫智能专柜中购买。引导商会、协会组织企业单位及其食堂采购专柜、专馆、专区以外的《全国扶贫产品目录》中的芜湖市扶贫产品,年采购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,按5%给予一次性补助,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,采购金额以每年930日前12个月的汇总数据为标准计算,同时需经相关县(市)扶贫部门认可。(市商务局、市总工会、无为市、南陵县牵头,市财政局配合)

三、相关事项

1.各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测算,并负责审核和兑现。其中市扶贫办、市发改委、市商务局负责除无为市、南陵县外各项补助的审核和兑现,资金由市财政承担;无为市、南陵县负责本辖区内各项补助的审核和兑现,资金由市县(市)财政共同承担,南陵县按市县5:5比例承担,无为市按市(市)比例6:4承担。

2.本激励措施不可重复申报,与芜湖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,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,但不能重复享受。

3.对申请补助主体自《芜湖市“消费扶贫月”活动实施方案》出台后,销售本措施规定的农产品,参照本措施补助标准予以相应补助。

4.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。有效期至2022930日,自印发之日起生效。